东西湖区公安局丁其刚先锋队普法抵制高空抛物

    发布日期: 2024-11-06 15:48 来源: 武汉市公安局 【打印】 【下载】
  • (通讯员张萍)11月5日,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长青街派出所丁其刚政法先锋队组织警力,联手江樾云著物业部门,深入片区居民区开展抵制高空抛物守护“头顶安全”专项普法行动,帮助居民群众知晓高空抛物的危害性,使居民群众知法懂法,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违法行为,精心守护“头顶安全”。

    “广大居民群众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以及肇事者将会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宁可多坐一趟电梯,也坚决不能从楼上往下扔。”11月5日,民警深入居民区文化广场,告诫居民群众,对于高楼住户,阳台最好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如封闭阳台、安装防护网),保障人身安全同时也减少意外坠物的可能。民警结合高空抛物典型案例,提醒居民应定期检查外窗是否出现变形、破裂或者松动,阳台墙体是否完整可靠,种植花卉植物的花盆是否放置妥当等等,发现风险尽早排除,尽可能避免发生意外坠物。

    “怎样注意自我保护,提前规避风险呢?”民警告诫居民群众,外出如果行走在高楼密集的区域,应尽量走防护内街,如看到有高空坠物警示牌或建筑物外墙施工等情况,更应提前绕行,避免受到意外伤害;大风大雨等极端天气情况也是坠物的高发期,出行应远离高楼、小心观察。民警提示:“头顶”大事,关乎生命!拒绝高空抛物,需从你我做起!

    国家法律对高空抛物造成的侵害后果是如何规定的呢?当日,民警在现场专题向居民群众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知识及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高空抛物造成伤亡等危害后果,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民警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高空抛物罪规定向居民群众普法: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民警因此特别提醒居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养成文明生活习惯,同时一旦发现有人高空抛物要及时报警处理。